北京大学图书馆研究机构管理细则

(2016年6月20日初稿,2017年11月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挂靠图书馆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正常运行及其研究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在学术研究、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研究机构”是指人文社科领域的非实体研究机构。挂靠图书馆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一般冠名为“北京大学××研究中心/所”。

第三条  研究机构的基本职责是:立足学科前沿,针对重大学术问题和现实问题,组织跨学科学术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服务国家和社会重大需求。研究机构的各项活动均应遵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图书馆作为研究机构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机构的日常建设和管理、支持、服务工作,并受学校社会科学部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研究机构负责人是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对机构的设立、制度、人员、经费、活动等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应当符合学校总体办学要求,具有明确的学术方向和突出的研究重点;在学术方向上应与现有学科和研究机构形成互补,避免重复。

第七条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图书馆在职人员担任,并实行任期制度;情况特殊的,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同一研究人员只能担任一个校内研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校内在职教学研究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五人;一名教学研究人员不得同时参与三个(含)以上研究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应当向图书馆以及社会科学部提交研究机构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一般应包括:

(一)  研究机构的主要任务和发展目标;

(二)  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任期、任免程序;

(三)  研究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四)  资金筹措与管理;

(五)  保证研究机构顺利运行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应当向图书馆以及社会科学部同时提交研究机构的日常管理办法、科研档案管理办法、工作报告与评价制度等管理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二条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报研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填写《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机构申请表》,向馆长办公室提交申报相关材料;

(二)图书馆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向社会科学部递交相关材料;

(三)社会科学部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四)主管校长审批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学校正式发文成立。

第三章  运 行

第十三条  研究机构应根据章程和日常管理办法规范运行,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

研究机构领导班子应根据章程按期换届。

研究机构应有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研究机构的人事、财务、场地、设备、协议、对外交流与合作等管理工作由图书馆负责,机构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图书馆的科研规划和日常管理范围,以加强管理和支持。研究机构聘任校外人员担任行政性工作须经图书馆审批,并在社会科学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机构名称变更、挂靠单位变更、领导班子换届、申请终止等重大事项,由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填写《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表》,经图书馆报社会科学部审批。

第十六条  研究机构不得自行设立子机构、子基地、子中心等直属、附属机构。

第十七条  研究机构不得私自开立账户。

第十八条  研究机构不得刻制印章。

第十九条  研究机构需要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应由图书馆审批。

研究机构承担的科研项目应在社会科学部办理立项手续,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研究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执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研究机构不得以北京大学或自身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和办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研究机构如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应基于研究需要,采取慎重态度,并报请学校批准。

研究机构应填写《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聘请校外兼职人员登记审批表》,提交拟聘人员的学术简历、研究任务和包括聘任期限在内的协议文本等材料。经图书馆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上述材料,并经党政联席会同意后,送社会科学部审查,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正式签订聘任协议,聘期不超过三年。具体聘任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研究机构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教授、副教授。

第二十二条  研究机构如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工作人员(非研究人员),应报请图书馆批准,报社会科学部备案。

研究机构应填写《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聘请校外人员(非研究人员)登记表》,提交拟聘人员的简历、聘任期间的工作内容、研究机构与聘用人员的协议书等材料。图书馆审查批准上述材料后,方可签订聘任协议。一次签约聘期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机构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根据聘任协议开展学术研究,参加学术活动。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对外不得以北京大学的名义或北京大学正式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对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兼职工作人员负有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研究机构和图书馆均应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在图书馆网站上公开并随时更新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外聘人员等信息。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机构和图书馆开展日常自我管理和监督,发现违规问题应向社会科学部通报并视情况对外发布相关声明。

第二十七条 研究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研究机构的人员、经费、科研、是否有违规活动等情况进行常规性检查。研究机构上年度总结材料应于下年度第一季度通过图书馆科研秘书报送社会科学部。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每年年底召开所属研究机构工作总结报告会,汇报当年研究工作进展,邀请社会科学部人员列席,并向社会科学部提交图书馆研究机构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研究机构定期接受社会科学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评估,评估不合格者依照程序进行整顿甚至撤销。

第三十条  研究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情况计入学校对机构负责人和图书馆的相关考评。研究机构如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机构负责人和图书馆党政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研究机构接受社会科学部的整顿、评估要求,如不合格,须接受社会科学部的撤销要求。

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兼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协议擅自以北京大学名义从事活动的,研究机构应予以解聘。

第三十一条  研究机构终止或撤销后,由图书馆与合作方协商负责处理经费、人员、场地等后续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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